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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田生娟与张洪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生娟,张洪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464号原告田生娟。委托代理人董在涛,诸城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森。本院受理原告田生娟与被告张洪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田生娟负担。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全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