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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罗某、阮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阮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刑初字第824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阮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1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9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阮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露��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阮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阮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两起,窃得财物价值11800余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罗某、阮某予以惩处。被告人罗某、阮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作了供述,均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罗某、阮某结伙至桐乡市崇福镇工农路,采用插片开门手段先后进入建材市场商住��20号201室被害人陆某家、202室被害人沈某家,窃得被害人陆某金项链一条(价值3131.25元)、金戒指一对(价值2111.72元)、金镯子一个(价值6262.50元)、金耳钉一对(价值782.81元)及银镯子(无法估价)等物。后二被告人将所窃黄金首饰销赃并均分赃款。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有关情况;2、被害人陆某、沈某陈述,证实各自家中遭遇入户盗窃的事实以及财物损失情况;3、证人杜某证言,证实一名男子到其金银加工店加工黄金首饰,后其按对方要求,将对方带来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对、金镯子一个、金耳钉一对加工成一条男式金项链的事实;4、证人庞某证言,证实其受阮方华(系被告人阮某之妹)所托,将一条男式金项链拿到永明金店出售的事实;5、证人倪某证言、金银首饰回收登记表,证实一名女子(持庞某身份证)到其所开的永明金店出售男式金项链一根,其回收后给对方一万余元现金的事实;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罗某、阮某辨认出作案地点为桐乡市崇福镇工农路建材市场商住楼20号201室、202室;证人杜某辨认出被告人罗某为到其店中加工黄金首饰的男子;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阮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的事实;8、被告人罗某、阮某的在案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作案两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12288.28元(另有部分财物无法估价),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在综合考虑犯罪手段、后果、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结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二、被告人阮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以上所判罚金,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罗某、阮某退赔被害人陆其卫损失12288.28元。���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幼涛人民陪审员  郑岳连人民陪审员  蒋志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