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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7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小璐与北京金凤凰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璐,北京金凤凰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324号原告李小璐,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凤凰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36号院2号楼1-2层101、102。法定代表人卓金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伯申,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小璐与被告北京金凤凰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薇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璐的委托代理人张奇珍、被告金凤凰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伯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璐诉称:2015年7月,原告获知被告在其下辖的公众微信平台(微信号:×××)中,擅自将原告的肖像用于被告经营地美容整形业务的商业宣称,涉嫌侵权文章标题为《李小璐,整形路》,使用侵权照片多达十四张,文章下方附有被告整形业务的官方网站(www.kxzxyy.com)、预约咨询热线、在线咨询QQ、医院地址等,商业目的明显,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在该文章中公然捏造原告在脸部、胸部等进行过整形,并称“她的脸已经不是天生的李小璐了”、“身体开始出现了千奇百怪的状态”、“已经和当初的她有很大的区别了”、“其实李小璐只是对鼻子、下颌骨和胸部进行了调整”等不实内容,使原告受到诸多质疑与误解,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毕业于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目前系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约演员,曾出演《金太郎的幸福生活》、《AA制生活》、《当婆婆遇上妈》、《奋斗》、《私人订制》、《时光恋人》、《人在囧途》等知名影视剧。原告曾获华鼎奖最佳电视剧女主角、第13届釜山国际电影节新星奖、第1届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电影节最佳女演员、第2届“南方盛典”内地最具人气偶像、“2003巨星旋风超级盛典”内地最具风格突破创意女演员、第35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等诸多演艺大奖,曾发行音乐专辑《东方美》、《我的淘气天使》,并应邀为欧诗漫护肤品、伊卡露诗化妆品、浪莎等知名产品担任代言人。据此,原告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被告的行为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3千元,以上各项共19万3千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金凤凰医院辩称:被告公司在接到起诉书后,对此事很重视,及时进行了处理,已将侵权文章和照片删除,但我公司只开办了网站,没有开设微信公众平台,具体是谁冒用公司名义开设微信平台我公司还在追查。对于给原告造成的名誉影响,我们可以进行致歉声明,但公司未故意损害原告的名誉,因此,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北京康兴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名称:北京康兴整形美容医院;微信号:×××)上发布《李小璐,整形路》一文,并在文中使用多张李小璐的照片作为配图,在文章下方标有北京康兴医院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www.kxzxyy.com)、预约咨询热线、在线咨询QQ、医院地址等信息。2015年7月14日,李小璐对上述证据进行保全,支付公证费1800元。现涉案微信图文已被删除。2015年1月14日,北京康兴医院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金凤凰医院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网页拷屏图片、企业信查询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金凤凰医院主张涉案图文系他人冒用其名义发布,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金凤凰医院在其对外宣传整形美容业务的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李小璐,整形路》一文,足以引起读者对李小璐的误解,降低了李小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李小璐的名誉权;同时,金凤凰医院未经李小璐许可,使用李小璐的多张照片作为文章配图,用以商业宣传,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金凤凰医院应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的维权成本支出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形式及数额由本院根据金凤凰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侵权照片的大小、位置、李小璐肖像的商业价值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金凤凰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主办的网站(网址:www.kxzxyy.com)首页上向原告李小璐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该致歉声明的内容及刊登位置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金凤凰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北京金凤凰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小璐经济损失四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公证费一千八百元;三、驳回原告李小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三元,由原告李小璐负担四百八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金凤凰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五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加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