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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孟健与厦门天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立民终2264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天钰商贸有限公司,孟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天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法定代表人:李家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健,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现住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厦门天钰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法院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网上订单显示,收货地址为广东广州市黄埔区城区茅岗新村企岭街,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丽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