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磊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444-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袁宝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卢竹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中磊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磊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磊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