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岳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元秀诉被告张德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秀,张德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王元秀,女,汉族,居民。被告张德勋,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秀与被告张德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秀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阳代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涵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