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元秀诉被告张德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秀,张德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王元秀,女,汉族,居民。被告张德勋,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秀与被告张德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秀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阳代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涵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