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建福与赵建福、吴晓晓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建福,吴晓晓,吴伟,赵建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617号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金尧。委托代理人章林。委托代理人潘飞云。被告赵建福。被告吴晓晓。被告吴伟。被告赵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福、吴晓晓、吴伟、赵建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曹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