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冬梅与被执行人江永德圆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江永德圆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江永德圆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美燕,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何飞,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冬梅与被执行人江永德圆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冬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永德圆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文审判员 雷建宇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文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