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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歙县盛徽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歙县盛徽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254号原告: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刘惠永,董事长。被告:歙县盛徽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章兆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歙县盛徽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歙县盛徽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6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歙县盛徽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6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海军代理审判员  江颖莉人民陪审员  仰时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凌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