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牛茗萱与王新民、王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茗萱,王新民,王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190号原告:牛茗萱。法定代理人:牛文东。被告:王新民。被告:王珩,男,1983年4月21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528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负责人:索俊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茗萱与被告王新民、王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茗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茗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茗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江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