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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3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黄建梅与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梅,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559号原告黄建梅,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高镇文昌路82号。法定代表人秦大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梅与被告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黄建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泓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