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细千与巨野县白金汉宫娱乐会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细千,巨野县白金汉宫娱乐会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巨商初字第1766号原告吴细千,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委托代理人陈书兴,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野县白金汉宫娱乐会所,经营场所:山东省巨野县。经营者陈先祖,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浙江省平阳县人。原告吴细千与被告巨野县白金汉宫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白金会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细千于2015年7月28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细千的委托代理人陈书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金会所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吴细千诉称:2014年,被告白金会所因经营需要对其坐落于巨野县花冠路276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装修,因此向原告吴细千定做门、护墙板等物品,并由吴细千负责安装。装修工程完毕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白金会所共欠原告吴细千款265000元。被告白金会所于2015年1月23日向吴细千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白金会所向原告吴细千支付工程款26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6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白金会所负担。被告白金会所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白金会所对其位于巨野县花冠路276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期间,向原告吴细千定作门、护墙板等物品,并约定由吴细千负责安装。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由被告白金会所出具书证一份,载明:“今结欠吴细千工程款人民币:265000元大写:贰拾陆万伍仟元正欠款单位:巨野县白金汉宫娱乐会所2015.1.23日立”。此后,原告吴细千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吴细千的委托代理人称,要求被告白金会所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另查明,自2015年6月2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85%(短期)。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出具的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公开开庭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白金会所经营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质证抗辩权的放弃。原告吴细千所提交的被告白金会所出具的欠据,确认为有效证据。该份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白金会所欠原告吴细千承揽款265000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因此,原告吴细千要求被告白金会所支付拖欠承揽款26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吴细千要求被告白金会所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金会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巨野县白金汉宫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吴细千款26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8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被告白金会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