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与张新裕、聂小冬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张新裕,聂小冬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849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奕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裕,农民。被告聂小冬,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诉被告张新裕、聂小冬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新裕、聂小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龙瑞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