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同亿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生给付金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亿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李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大同亿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古店镇。法定代表人白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生,男,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左云县。申请执行人大同亿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生给付金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大同亿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02366元,执行费2936元,上述款项共计2053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玉生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 袁瑞东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