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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政与被告毛帅、毛会永、张鹏、张双更、陈嘉龙、陈建坡、毛磊、毛会申、刘润豪、刘江伟、陈战胜、陈增妮、杨玉东、杨新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毛帅,张鹏,张双更,陈嘉龙,陈建坡,毛磊,毛会申,刘润豪,刘江伟,陈战胜,陈曾妮,杨玉东,杨新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352号原告李政,男,生于2000年2月22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永胜,男,生于1972年2月20日,汉族。被告毛帅,男,生于2000年10月7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毛会永,男,45岁,住址同上,系被告毛帅之父。被告张鹏,男,生于2001男3月4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双更,男,46岁,汉族,系被告张鹏之父。被告张双更,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陈嘉龙,男,生于2000年12月1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陈建坡,男,30岁,住址同上,系被告陈嘉龙之父。被告陈建坡,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毛磊,男,生于2000年10月3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毛会申,46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毛磊之父。被告毛会申,基本情况同上。被告刘润豪,男,生于2000年11月17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江伟,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润豪之父。被告刘江伟,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陈战胜,男,生于2000年4月10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曾妮,51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战胜之父。被告陈曾妮,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杨玉东,男,生于2000年12月30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新峰,男,35岁,住址同上,写被告杨玉东之父。被告杨新峰,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与被告毛帅、毛会永、张鹏、张双更、陈嘉龙、陈建坡、毛磊、毛会申、刘润豪、刘江伟、陈战胜、陈增妮、杨玉东、杨新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帅、毛会永、张鹏、张双更、陈嘉龙、陈建坡、毛磊、毛会申、刘润豪、刘江伟、陈战胜、陈增妮、杨玉东、杨新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撤回对被告毛帅、毛会永、张鹏、张双更、陈嘉龙、陈建坡、毛磊、毛会申、刘润豪、刘江伟、陈战胜、陈增妮、杨玉东、杨新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政负担。审 判 长  宋卫中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