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温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03号原告温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22。被告何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11。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7日后仍不预交,并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