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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温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03号原告温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22。被告何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11。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7日后仍不预交,并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