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建强,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孟津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8月1日因病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符延川,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孟津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元欣,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孟津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小虎,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孟津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会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后到洛阳市伊滨区实施诈骗活动。张小虎驾驶豫CHM9**黑色大众轿车载其他人到洛阳市伊滨区佃庄乡碑楼村。按照事先分工,符建强、张某甲下车物色作案目标,符建强与被害人张某乙搭讪聊天,打探出张某乙有钱后,摸头给张元欣示意,张元欣持假的中奖彩票出现,符建强提出购买张元欣手中的彩票,符延川出现充当“搅局者”和老好人角色,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并提出和张某乙一起垫钱换取张元欣的彩票,以此方法骗取张某乙现金48000元,得手后张小虎驾车接应,四人逃离现场。二、2015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伙同张某甲预谋后到洛阳市洛龙区实施诈骗。按照事先分工,张小虎驾车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刘富村。符建强、张某甲物色作案目标,符建强与被害人邓某某搭讪聊天,打探出邓某某有钱后,符建强摸头给张元欣示意,张元欣持假的中奖彩票出现,符建强提出购买张元欣彩票,符延川出现充当“搅局者”和老好人角色,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的信任,并提出和邓某某一起垫钱换取张元欣手中的彩票,以此方法骗取邓某某现金50000元,得手后张小虎驾车接应逃离现场。三、2015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伙同张某甲预谋后到洛阳市高新区实施诈骗。按照事先分工,张小虎驾车到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马赵营村。符建强、张某甲物色作案目标,符建强与被害人崔某某搭讪后,张元欣持假的中奖彩票出现,符建强提出购买张元欣的彩票,符延川出现充当“搅局者”和老好人角色,骗取崔某某的信任,并提出和崔某某一起垫钱换取张元欣手中的彩票,骗取崔某某现金31000元,得手后由张小虎驾车逃离现场。四、2015年6月2日7时许,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伙同张某甲预谋后到宜阳县实施诈骗。张小虎驾车到宜阳县香鹿山镇牌窑村。符建强、张某甲物色作案目标,符建强与被害人叶某某搭讪聊天,张元欣持假的中奖彩票出现,符建强提出购买张元欣彩票,让被害人叶某某去说和,符延川出现后充当“搅局者”和老好人角色,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提出和被害人一起垫钱换取张元欣手中的彩票,以此方法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现金10000元。五、2015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伙同张某甲预谋后到洛阳市洛龙区诸葛镇实施诈骗。按照事先分工,张小虎驾车,符建强、张某甲物色作案目标,张某甲与被害人常某某搭讪聊天,张元欣持假的中奖彩票出现,张某甲提出购买张元欣彩票,后符延川出现充当“搅局者”和老好人角色,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提出和被害人一起垫钱换取张元欣手中的彩票,以此方法骗取被害人常某某现金19000元,得手后张小虎驾车接应逃离现场。六、2015年7月2日,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伙同张某甲在丰李镇貟庄村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诈骗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符建强退交赃款35000元。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邓某某、崔某某、叶某某、常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欺骗他人,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系共同犯罪,提请判处。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有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5日上午,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后到洛阳市伊滨区实施诈骗活动。张小虎驾驶豫CHM9**黑色大众轿车载其他人到洛阳市伊滨区佃庄乡碑楼村。按照事先分工,符建强、张某甲下车物色作案目标,符建强与被害人张某乙搭讪聊天,打探出张某乙有钱后,摸头给张元欣示意,张元欣持假的中奖彩票出现,符建强提出购买张元欣手中的彩票,符延川出现充当“搅局者”和老好人角色,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并提出和张某乙一起垫钱换取张元欣的彩票,以此方法骗取张某乙现金48000元,得手后张小虎驾车接应,四人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5年5月5日9点多,其从金钟寺附近走着回家,一个男子说他在大郎庙工业区开厂的,想找个看门的,这时又过来一个男子走到跟前,说他中了一等奖的体育彩票,身份证丢了,第一个说话的男的说他打电话问问这彩票号是真的假的,挂了电话说是真的,让中彩票那人把彩票卖给他,中彩票那男子说20万,经其说和13万成交,那个买彩票的男子说给其5000元报酬,他去取钱,等了大概10分钟,又来一个男的,卖彩票那个男的就问这个男的说体育彩票一等奖能中多少钱,这个男的说能中100多万吧,说着第一个买彩票的那个男的过来了,卖彩票这个男的不卖了,第三个男的跟其说咱俩给他说和说和,说成18万成交,其俩人就一直在那说和,最后13万3千成交,卖彩票的那个男的说不见现金不给彩票,买彩票那个男的说不见彩票不给钱,后第三个人就跟其商量说咱俩给钱拿出来,等拿住彩票了咱俩给中间这钱拿走,后在路边拦了一辆车到黄庄农村信用社取钱,其去取了10000元,又去中国邮政取了38000元,又坐上刚开始拦的车到大郎庙工业区,把48000元给卖彩票那个男的,卖彩票那个男的把彩票给其了,其准备去跟买彩票的兑换钱的时候,卖彩票的说那不中,让第三个人留在那了,其一个人去找买彩票的,不见人了,赶紧拐回去,这几个人也不见踪影了。张某乙提供的彩票复印件。2、被告人符建强的供述:大概一个月前,其和符延川、张某甲、张小虎、张元欣一起,张小虎开着尾号915黑色的桑塔纳车早上五点多一块到偃师市佃庄镇的一个村,按照分工,其和张某甲扮演有钱人,下车寻找合适的目标,其在马路边遇见一个七十岁左右老头,经搭讪觉得这个老头有钱后,就摸头发,张元欣就拿着彩票走过来,说他买的彩票中奖了,其说认识卖彩票的人给他问问,其假装打电话,叫张元欣说彩票号码,其拿出笔,让那老头把号码记在手上,其假装在电话上确认彩票中大奖了,张元欣说没有身份证领不成奖,其让老头去问张元欣卖不卖彩票,张元欣说卖,当时其说彩票中了十七、八万,让老头帮搞搞价钱,给他弄2000元,老头就帮搞价钱,最后搞了价钱85000元买这彩票,其说去取钱,让张元欣和老头在那里等着,符延川这时走到老头和张元欣跟前,不清楚他们之间说的什么,其过去后,张元欣说是彩票卖亏了,他不卖了,张元欣就走了,但没有走远,其就给符延川和老头说让他们去说说,说成之后,给他们每人2000元,前提是见彩票才给钱,然后符延川和老头去找张元欣,不清楚他们怎么说的,过了一会儿张小虎就到了其身边,说是钱已经取了,叫其上车,等那边钱给完,老头拿着彩票找其,其和张小虎就开车去接着符延川和张元欣直接回家了。符延川上车说是骗了48000元,五个人每人8000元,剩下的8000元当做日常的加油吃饭的开销,由张小虎保管。3、被告人张元欣的供述:一个月左右的一天上午,其五人开车往偃师市方向去,到了一个村庄,符建强物色了一个60多岁的老头,通过同样的方法骗了老头48000元,事后其分8000元左右。张小虎也是平分的。4、被告人符延川的供述:一个多月前,在伊滨区佃庄附近,物色对象的是符建强,受害人是六、七十岁的老头,这次是张小虎开车拉着其和这个老头一起到街上的银行取钱,其到街上后,装着要去借钱,后来老头把钱取出来后,按计划把老头带回原碰面的地点,把他手里的48000元骗到手,开车离开。这次抽出来了8000元钱,剩余的五个人平分了。二、2015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伙同张某甲预谋后到洛阳市洛龙区实施诈骗。按照事先分工,张小虎驾车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刘富村。符建强、张某甲物色作案目标,符建强与被害人邓某某搭讪聊天,打探出邓某某有钱后,符建强摸头给张元欣示意,张元欣持假的中奖彩票出现,符建强提出购买张元欣彩票,符延川出现充当“搅局者”和老好人角色,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的信任,并提出和邓某某一起垫钱换取张元欣手中的彩票,以此方法骗取邓某某现金50000元,得手后张小虎驾车接应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2015年5月26日早上,其在刘富村东边跑步锻炼,遇到人搭讪,称想雇佣他去看厂子大门,接着又来了几名男子,称彩票中奖了,需要其帮忙,其到关林街农村信用社取了5万块钱给对方,卖彩票的人将彩票给了他就走了,其后来去彩票点问了问,被告知那张彩票根本没有中奖,发现被骗后报警。邓某某提供的彩票复印件。邓某某取款凭证:证实邓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在农村信用社取款50194.64元(本息合计)。2、被告人符建强的供述:5月20几号,其和符延川、张某甲、张小虎、张元欣一起,张小虎开着尾号915黑色的桑塔纳车,到了刘富村,其和张某甲下车,其和一个老头搭上话后,这个老头说他自己有存款,其就摸头发,张元欣就过来说彩票中奖了,其说认识卖彩票人,打电话问彩票是否中奖,让老头把号码写在手上,其说给老头2000元,让他说说让张元欣把彩票卖给其,然后就是搞价钱,最后说住90000元卖彩票,下来其就走了,符延川就开始去张元欣和老头那里,去后一会,其又到老头那里,张元欣就说卖亏了不卖了就走了,其让符延川和老头去再给张元欣说,说成给他俩每人2000元,并且说见彩票才给钱,随后符延川和老头、张元欣在一起说,其看见符延川和老头坐着车去取钱了,然后符延川和老头就又回到刚开始的地方找张元欣,这时其和张某甲就坐在车上,看到老头拿着彩票后,其接住符延川和张元欣就回家了。这次骗了50000元,每个人分了10000元3、被告人张元欣的供述:在洛阳关林附近一个村子路边,诈骗一个老头50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一天上午,其五人到洛阳关林附近物色对象,受害人是一个60多岁老头,符建强物色的对象,其通过卖彩票,符延川通过说和让受害人赚取差价,骗取受害人50000元,其事后分8000多元。4、被告人符延川的供述:一个多月前,其五人早上开车到了关林附近,符建强搭讪,骗了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头五万元,这次是张小虎开着车带着其和老头一起去银行取的钱,其在边上观察老头取到钱后,和张小虎一起把人拉回原来碰面的地方,钱骗到手后离开,这次没有抽钱出来,五个人每人分了10000元。三、2015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伙同张某甲预谋后到洛阳市高新区实施诈骗。按照事先分工,张小虎驾车到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马赵营村。符建强、张某甲物色作案目标,符建强与被害人崔某某搭讪后,张元欣持假的中奖彩票出现,符建强提出购买张元欣的彩票,符延川出现充当“搅局者”和老好人角色,骗取崔某某的信任,并提出和崔某某一起垫钱换取张元欣手中的彩票,骗取崔某某现金31000元,得手后由张小虎驾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2015年5月30日早上5点40分,其骑电动车到辛店镇河洛路和马赵营村交叉口加油站地方,从一辆黑色轿车上下来一个有三十多岁,留着寸头的男人,说他是西边加油站的人,让帮忙找一个年纪大的老头,工资每月1500元,这时从西边过来一个人说彩票中了一等奖,看能不能在彩票点取钱,第一个人说,你把彩票号码说一下,其朋友在郑州彩票中心,看看中了吗?并让其在手上记下彩票号码,电话中的人说确实中了一等奖,一百多万,第二个人说他没有身份证,第一个人把其拉到一边说:“你给他说,我出十万、二十万把那彩票买回来,事成给你5000元。”经其说,第二个人同意了,第一个人说到银行取钱就走了。这时从河洛路东边又过来一个五十多岁的人,第二个人问彩票一等奖有多少钱?那个的人说有一百多万,这人说:他才给十五万,那不行。接着就走了,这时第一个人又过来了,让其与那个五十多岁的男子一起去说说看多少钱卖。那个五十多岁的男子对第二个人说:要不再让他加5000元,你卖给他算了,那人答应了。这几个人骗其垫钱买彩票,骗了31000元。崔某某提供的取钱凭证及彩票复印件:证实崔某某于2015年5月30日分两次在农村信用社取款31000元。2、被告人符建强的供述:5月底在洛阳市高新区延秋村的马路边骗了31000元。其五个人早上五点多从家出发,张小虎开着尾号915的黑色轿车,来高新区延秋村,其和张某甲、张元欣下车,其和老头搭上话后,就摸头发,张元欣过来拿着彩票说他中奖了,其假装打电话确认彩票中奖了,张元欣就说他身份证丢了领不成奖,让老头帮其说说买彩票,许诺说成后给这个老头2000元,符延川就过去,其再过去,张元欣就说卖亏了不卖了,其就让符延川和老头再说说把彩票买了,然后符延川就和老头给张元欣说,一会这个老头自己骑了自行车去取钱了,这次骗了31000元,五个人每人分了5000元,剩下的6000元交给张小虎作为日常的花销。3、被告人张元欣的供述:在宜阳、洛阳界东边一个村子路边,其五人诈骗一个老头31000元,每人分了5000元左右,留了一部分当经费。4、被告人符延川的供述:一个月前的一天早上,其五人坐车出来,在洛阳市辛店镇延秋附近,还是同样的分工,符建强搭讪,骗取了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头31000元钱,还是让老头自己去取的钱。这次五个人每人分了4500元钱。四、2015年6月2日7时许,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伙同张某甲预谋后到宜阳县实施诈骗。张小虎驾车到宜阳县香鹿山镇牌窑村。符建强、张某甲物色作案目标,符建强与被害人叶某某搭讪聊天,张元欣持假的中奖彩票出现,符建强提出购买张元欣彩票,让被害人叶某某去说和,符延川出现后充当“搅局者”和老好人角色,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提出和被害人一起垫钱换取张元欣手中的彩票,以此方法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2015年6月2日7时许,其在牌窑村大路上锻炼身体,一个自称在牌窑加油站上班叫赵某某的50多岁的人和其闲聊,在惠兴轴承厂附近一个50多岁的男子自称彩票中奖了,没有身份证不能兑奖,“赵某某”通过电话核实,中奖100万元,赵某某12万元购买彩票,说和其共同购买,其回到家中将邮政储蓄的10000元钱取出,给了卖彩票人员,后赵某某以去取钱为由,将彩票给其,二人不见踪影。叶某某提供的彩票复印件2、被告人符建强的供述:6月中旬的时候,其五人早上五点出发,张小虎开着尾号915的轿车,到牌窑选定地点后,其和张某甲、张元欣下车,其见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头后就上前问话,其摸头发,张元欣就过来拿着彩票说中奖了,其说认识卖彩票的人核对一下是否中奖了,打完电话后中奖了,张元欣说自己没有身份证不能领奖,其给让老头说说买张元欣的彩票,说住后给他2000元,说住后,符延川就过来老头这里,其一会就过去,张元欣说彩票不卖了卖亏了,张元欣就走了,其让符延川和老头去和张元欣再说说,说成之后给他们每人2000元,然后其就坐上车,这个老头就去取钱了,看到这个老头拿住彩票,其五人就走了。上车后符延川说是骗了10000元,每人分了1000元,剩下的5000元交给张小虎作为日常的花销。3、被告人张元欣的供述:一个月前的一天上午,其五人到宜阳、洛阳界的那个村庄,符建强和一个70岁左右的老头接触后,给其打了手势,其和他们接触,说彩票中奖,然后符建强要买,因为干这个事情多了,不记得当时说多少钱说住,至少是100000万元,然后符延川出场把事情搅黄,符建强要受害人和符延川和其说和此事,其一直在等,受害人把10000元给其后,其将彩票给受害人,他拿着彩票去找符建强时,其就跑了。这次每人分1500元,余下的钱备用。4、被告人符延川的供述:前一个月左右,一天早上其五个人开车到了宜阳县寻村镇牌窑,符建强物色了一个在街上走的六、七十岁的老头,成功搭讪后,用上述方法骗取受害人信任,让他自己去银行取了10000元现金。在车上抽出来一部分当做平时出来诈骗时的花销,剩余的每人分了1500元。5、被告人张小虎的供述:2015年6月下旬,上午9点钟左右,其五人在宜阳县寻村镇牌窑村的会上,其把车停在路边一个门朝北的饭店门口,然后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下车寻找目标,其和张某甲在车上等着,过了一个多小时以后,符建强先回到车上,符延川、张元欣随后回到车上,他们没有给其说得手了多少钱。其分了500元现金。五、2015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伙同张某甲预谋后到洛阳市洛龙区诸葛镇实施诈骗。按照事先分工,张小虎驾车,符建强、张某甲物色作案目标,张某甲与被害人常某某搭讪聊天,张元欣持假的中奖彩票出现,张某甲提出购买张元欣彩票,后符延川出现充当“搅局者”和老好人角色,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提出和被害人一起垫钱换取张元欣手中的彩票,以此方法骗取被害人常某某现金19000元,得手后张小虎驾车接应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2015年6月26日早上7点多,其去司马村河边的搅拌站扫地,到高速路洞南边,遇到一个40多岁的男子,他拿了一张彩票说中奖了,这时又过来一个50来岁的男子,说他在西棘村办了一个彩钢厂需要一个看门的,问其去不去,其当时想着能从中间挣点钱,就告诉他刚才那个人拿了一张中了特等奖的彩票,准备卖,他让其给中奖的人说,其去和中奖的人说,其俩个走着说着,第二个男子跟在后面走着,当走到高架铁路桥南边的新路上时,又来了一个50多点的男子,中奖的人就拿着彩票给最后来的这个人看了一下,后来的人说是特等奖,值100多万,中奖的人就对第二个来的人说:你不加钱,就不卖给你了,第二个人说他现在没有钱,要其和第三个人先给他垫出来,其和最后来的人一起回家取了4000元,第三个人从路边拦了辆黑色小轿车,到诸葛街上从诸葛建行取了15000元,然后和他一起坐车回去把钱给中奖的人,中奖的人就把彩票给其了,之后,其去找第二个买彩票的人没找到,又去找卖彩票和第三个人,也没有找到。常某某取款凭证及彩票复印件:证实常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分三次取款15000元。2、被告人符建强的供述:6月10几号早上5点多,其五个人从孟津家中出发,张小虎开着车,去诸葛镇的一个村,其和张某甲找人搭话,张元欣是拿着彩票,看见张某甲和六、七十岁的老头搭上话后,张某甲摸完头发,张元欣过去后,其就上了车,符延川下去当托,不清楚张某甲和符延川具体怎么说的,看见符延川和那个老头去路边拦车,其就下车,张小虎开着车过去,符延川和张小虎拉着那个老头就去取钱,取完钱后,符延川和那个老头就去找张元欣,其坐上车,张小虎拉着再去拉上张某甲,看到那个老头拿住彩票来找张某甲后,就开车接着符延川和张元欣后回家了。这次骗了19000元,五个人每人分了3000元,剩下的4000元给了张小虎,作为加油吃饭的花销钱。3、被告人张元欣的供述:近一段时间,其五人诈骗一个小个子老头一万多元,至少是16000元。其五人到洛阳新区,符建强物色一个小个子老头,通过相同的方法让老头帮忙,最后老头给其一万多元,吃饭、加油后,其分了2000多元。4、被告人符延川的供述:一个多月前的一天早上,其五人坐车出来后,在伊滨区附近的路上,还是符建强物色对象,仍然是六、七十岁的老头,这次还是让受害人自己去取的钱,骗到了19000元,还是平分,五个人每人分了3000元钱。六、2015年7月2日,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伙同张某甲在丰李镇贠庄村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诈骗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符建强退交违法所得35000元,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张某甲家属共同向本院退交了赃款123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5年7月2日早上七点多,其走到贠庄村新家园路口时,一个胖胖的青年男子挡着其,说他是圪垱钢厂的,让帮忙找一个看门的人,正说话时,一个瘦瘦的四十来岁的中年男子到跟前,说昨天在涧河口的彩票店买的彩票,中了一等奖,他身份证丢了没办法领奖。然后这个胖子说他往郑州打电话问问,电话里说的中奖号码和那个瘦瘦人手里拿的彩票号码一样,胖子说给他彩票买了,看卖不卖,然后那俩人就过去讨价还价,这时民警就过去问路了,这两个人一看见民警就跑。2、被告人符建强的供述:当天早上5点左右,其和符延川、张某甲、张小虎、张元欣五个人,由张小虎开着尾号为915的桑塔纳轿车到丰李去诈骗的,到丰李镇贠庄村后,其和张某甲下车,演有钱人在马路边转边寻找目标,张元欣演彩票中奖的人,符延川是托,张小虎是开车的。其在马路边和一个老头搭上话后,就根据事先的约定,摸了一下头发,不远处的张元欣就知道搭话的这个老头有钱,就走到其和老头旁边后,拿着事先准备的彩票,说是自己中大奖了,领奖需要有身份证,并说身份证丢了领不成奖,其就问张元欣彩票卖不卖,张元欣说能卖,其那老头给张元欣说说彩票多少钱能卖,还没有说钱,其和张元欣就被公安抓了。3、被告人张小虎的供述:其和符建强,符延川、张某甲、张元欣一起到丰李镇贠庄村实施诈骗,看见民警把符建强和张元欣抓了,其开车带着符延川逃跑,在洛阳新区高速公路附近公路被抓获的。4、被告人张元欣的供述:上午7时许,其和符建强、符延川、张小虎、张某甲五人到宜阳县涧河口东边一个村子准备诈骗一个老头,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收小麦时,其和符建强五人商量着要用彩票冒充中奖彩票骗人,其长相比较老成,扮演手拿彩票中奖的人,符建强和张某甲物色受害人,符延川负责最后说和,张小虎负责开车。到一个地方,符建强和张某甲先下车物色受害人,通过各种方法和受害人搭讪,套出来受害人家中是否有钱,有钱的话,符建强和张某甲就用手摸头,其就到他们身边,说彩票中大奖,然后符建强就假装拨打电话,确认彩票确实中了大奖,其就说身份证丢失,奖品领不出来,然后符建强就表示有强烈购买彩票的欲望,让受害人说和让把彩票给他,说和住以后,符建强装作去取钱,这是符延川出场,问明情况后,说彩票卖亏了,符建强再到身边时,其就坚持不卖,符建强就又假装让受害人和符延川等人给其说和,让受害人拿一部分钱,从其手中拿走彩票,到符建强身边换钱,赚取一到两万的差价,受害人往符建强身边去时,其已经上车了,再去找符延川等人时,他们就走了。张小虎虽然是司机,但一样分钱,出去骗人时,也说过骗人的事情,张小虎知道。5、被告人符延川的供述:今天早上,开车走到宜阳县丰李镇附近的一个村路边,其和张小虎在车上坐着等待机会,张某甲在附近放哨,符建强搭讪了一个老头,和张元欣一起正在和老头交谈,准备下手行骗,还没有到其出场的时候,就被抓了。本案的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符建强出生于1973年11月8日,张小虎出生于1975年4月11日,张元欣出生于1963年3月1日,符延川出生于1965年8月13日。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均无前科。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宜阳县寻村派出所扣押张元欣、符延川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车牌号豫CHM9**)一辆、机动车行车证一本、钥匙一串。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符延川、张元欣分别指认在洛龙区关林镇刘富村附近桥下诈骗现场、寻村镇牌窑村诈骗现场、高新区辛店镇马赵营村附近诈骗现场、伊滨区诸葛镇西棘针村附近诈骗现场、伊滨区佃庄镇碑楼村岳安路口附近诈骗现场照片。4、收条、收据:证实符建强于2015年7月7日向寻村派出所退交赃款35000元。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张某甲家属共同向本院退交了赃款123000元。5、辨认笔录,(1)叶某某辨认出符建强是当时诈骗自己的其中一人。这个人当时自称加油站站长。张元欣是当时拿着彩票的那个人。符延川是当时诈骗自己的其中一人。当时自称是在税所上班。(2)邓某某辨认出符建强是诈骗是第一个出现的人。张元欣是第二个出现的人符延川是第三个出现的人。(3)常某某于辨认出张某甲是当时诈骗自己的其中一人,是第一个出现的人。符延川是第三个出现的人。张元欣是第二个出现的人。(4)张某乙辨认出符建强是当时诈骗自己的其中一人,是第一个出现的人。符延川是第三个出现的人。张元欣是第二个出现的人。(5)崔某某辨认出付建强是当时诈骗自己的其中一人,自称是加油站老板,并且随后他提出来让说和给他买彩票。张元欣人是第二个出现的人,符延川是第三个出现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应予支持。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分工配合,均属主犯,张小虎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符建强、符延川、张元欣到案后能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张小虎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被告人符延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被告人张元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被告人张小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符延川、张元欣、张小虎的刑期从2015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符建强的刑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振江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人民陪审员 李惠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东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