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闫世利申请执行房伟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51号申请人:闫世利,女,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树叶沟。被申请人:房伟,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王尧曹咀村。申请执行人闫世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房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房伟履行(2015)安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闫世利自愿向我院申请撤销(2015)安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请求我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闫世利自愿撤销该案的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兵审判员 李世翔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烟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