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3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明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33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明元,男,1992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曾均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月25日刑满释放;于2012年11月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8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3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明元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明元先后多次窜至晋江市,盗窃自行车六起,可查明赃物价值合计3354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2月28日中午,被告人杨明元窜至晋江市子里,盗走被害人钟某一辆山地自行车(无法估价)。2.2015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杨明元窜至晋江市子里,盗走被害人吴某的一辆山地自行车(无法估价)。3.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明元窜至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南区487号美神美容养生会馆门口处,盗走被害人周某的一辆自行车(无法估价)。4.2015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杨明元窜至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社区爱乐首府西明顿照明店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林某的一辆价值1481元的捷安特牌ATX670型山地自行车。5.2015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杨明元窜至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零度聚阵会所网吧对面巷子处,盗走被害人涂某的一辆价值880元的喜得盛牌旭日300型山地自行车。6.2015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杨明元窜至晋江市新塘街道杏坂社区闽海石化加油站旁边梦幻网吧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柴某1一辆价值993元的卡兵牌MK200C型山地自行车。2015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明元在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一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杨明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明元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保修登记单、商品销售单、合格证、购买网页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李某证言,被害人钟某、吴某、周某、林某、涂某、柴某1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明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有盗窃前科,还实施本案多次盗窃,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明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明元退赔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81元,退赔被害人涂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80元,退赔被害人柴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93元,并退赔被害人钟某、吴某、周某的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雅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雄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