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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唐某,女。被告陈某,男。���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唐某自愿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臣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