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唐某,女。被告陈某,男。���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唐某自愿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臣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