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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调确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清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清明,朱国平,祁阳县良茹皂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调确字第20号申请人朱清明,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朱国平,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清明,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祁阳县良茹皂煤矿法定代表人唐四元,矿长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昌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就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有关事项进行了协调,于2015年9月10日经祁阳县白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当事人朱清明、朱国平与当事人祁阳县良茹皂煤矿于2011年12月8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并自2015年9月10日起终止履行。二、当事人祁阳县良茹皂煤矿将位于祁阳县白水镇花广村5组皂尔园地段两处房产:1、坐东朝西方向的石棉瓦房(砖混结构、三间二层、占地面积130平米、该房四至抵界为:前抵山坡,后抵山坡,左抵皂尔园煤场,右抵白水镇花广村5组公路,具体四至均以本房滴水为界,含水电设施)。2、坐南朝北方向的红砖铁皮房(三间一层、占地面积80平米,四至抵界前抵皂尔园煤场,后抵白水镇花广村5组公路,左抵山坡,右抵山坡,该房具体四至均以本房滴水为界,含水电设施)无偿移交并归属当事人朱清明、朱国平所有。三、双方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所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各方不得再以任何事由、形式向对方另行主张合同权利。履行方式、时限、地点:双方当事人应于2015年9月10日在建筑物所在地就地一次性直接进行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其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