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涂志银与张坤太、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志银,张坤太,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涂志银,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坤太,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志银诉被告张坤太、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志银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10/A25**英田牌变型拖拉机一辆(价值2万元部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涂志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10/A25**英田牌变型拖拉机一辆(价值2万元部分);二、冻结担保人涂争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金丝猴分理处的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菲审 判 员 蒋 旭代理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