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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伍海标与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海标,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汉荣,住广东省从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华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龙,系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一鸣,系该局科员。上诉人伍海标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增城市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海标于2015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伍海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毅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代理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