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傅曼玲与魏铭村、李梅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曼玲,魏铭村,李梅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傅曼玲。委托代理人:陆丽,广西中远律师事���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魏铭村,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李梅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曼玲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9600元(本院准予缓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本院准予原告免交。审 判 员 张 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秦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