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均与闵杰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均,闵杰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73-1号申请执行人刘均。被执行人闵杰先。申请执行人刘均与被执行人闵杰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41000元。本案在的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闵杰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谦审 判 员 王世军代理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