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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汉阴某某局与汤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阴某某局,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阴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汉阴某某局。被执行人汤某某,男,汉族,不识字,农民。汉阴某某局与汤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汉阴某某局作出的(2014)第01号民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汤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汉阴某某局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某某缴纳违法所得240000元及罚款72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汤某某在汉阴县农商银行漩涡分行设有银行账户,为防止其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汤某某在汉阴县农商银行漩涡分行所设账户:2707022101109002394162、2707022101101000025580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