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胡文均与王凯.王彬.罗全英刑附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均,王凯,罗全英,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均。被执行人王凯。被执行人罗全英。被执行人王彬。申请执行人胡文均与被执行人王凯、罗全英、王彬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再次移送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XXX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