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清波与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波,王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443号原告李清波。被告王明亮。原告李清波与被告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为531.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