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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清波与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波,王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443号原告李清波。被告王明亮。原告李清波与被告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为531.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