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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宁波创兴针织有限公司,罗金达,金幼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52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施波。被执行人: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张根。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明,被执行人:宁波创兴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程。被执行人:罗金达,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胜山后。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7********。被执行人:金幼君。(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41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宁波创兴针织有限公司、罗金达、金幼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宁波创兴针织有限公司、罗金达、金幼君尚欠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5860361.39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7685元,执行费567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5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