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7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伟峰、陕西长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伟峰,陕西长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7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牟乃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伟峰,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住本市长安区智慧城*期*号楼***室。被执行人陕西长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街北苑新村。法定代表人付合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伟峰、陕西长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碑民初字第04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伟峰名下位于本市房屋(房屋预售证号,合同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