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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4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423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彦  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梓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