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少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翟某某诉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少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翟某某,男,201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以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璆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符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