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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王世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世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平,男,汉族。上诉人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世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4元,由上诉人海南腾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成信审判员  张模金审判员  黄心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会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