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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周阳诉蒙迎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马庆江,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腾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庆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1年11月7日自愿结婚,婚后现已生育一子,取名赵某甲,现年3岁,并按揭购买了位于西充县天宝路中城锦尚一幢二单元八楼四号面积为10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一套。购房借款12万元,因投资借款10万元。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经常发生打骂,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赵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被告蒙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2年4月8日生育一子。2013年1月23日揭购买了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四段中城锦尚1幢1单元8楼4号商品房一套。2015年8月25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充分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虽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蒙某某离婚,但在庭审中其未提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腾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