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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邓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邓某,无业。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以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启汉人民陪审员  金乐然人民陪审员  刘贵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思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