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先友平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公安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友平,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牛行初字第76号原告先友平,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田力,该分局分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忠明,该分局副分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扬,该分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先友平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公安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先友平于2015年10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友平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友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力审 判 员 康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