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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执异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晓斌、深圳市尚衡华松投资企业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执异初字第6-1号原告:王晓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娟香,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真。被告:深圳市尚衡华松投资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尚衡盈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群军、王珂,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美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良军,被告:惠州大亚湾浩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希泉。第三人:深圳市小马迪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拥军。原告王晓斌与被告深圳市尚衡华松投资企业(有限公司)、广东美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浩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小马迪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王晓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晓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已减半),公告费1120元,由王晓斌负担。审 判 长  徐 晋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郑青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