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随明与张美丽、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023号申请执行人张随明,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美丽,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国华,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张随明与张美丽、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随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随明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执字第020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