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林红与安徽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红,安徽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552号申请执行人:林红被执行人:安徽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涛,总经理。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蜀劳裁字(2015)3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746元(其中经济补偿金5040元、工资656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