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培芝、宋志勤等与常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芝,宋志勤,常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1385号原告王培芝。原告宋志勤。被告常社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芝、宋志勤诉被告常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芝、宋志勤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芝、宋志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培芝、宋志勤负担。审判员 曹汉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