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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培芝、宋志勤等与常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芝,宋志勤,常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1385号原告王培芝。原告宋志勤。被告常社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芝、宋志勤诉被告常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芝、宋志勤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芝、宋志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培芝、宋志勤负担。审判员  曹汉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