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启新、林小鸯与林小鸯、梁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新,林小鸯,梁赛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46-2号原告:黄启新。委托代理人:徐良所、陈钦将,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鸯(曾用名:林小央)。被告:梁赛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新与被告林小鸯、梁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启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黄启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