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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启新、林小鸯与林小鸯、梁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新,林小鸯,梁赛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446-2号原告:黄启新。委托代理人:徐良所、陈钦将,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鸯(曾用名:林小央)。被告:梁赛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新与被告林小鸯、梁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启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黄启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