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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范小平与周立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平,周立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30号原告:范小平,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平,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范小平与被告周立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小平的委托代理人廖永红、被告周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小平诉称:2014年12月8日,被告周立平将其位于长岭镇杨林村的住房一栋(杨长公路檀向华米厂斜对面,原由他人已建好第一层主体)的部分瓦工工程,以清包工的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就施工方式及施工费支付等事项达成一致,被告周立平亲笔书写《建房合同》两份,由原、被告双方签名确认。后原告组织人员为其施工,在建房期间,被告仅支付施工费43000元。2015年6月5日,原告按约定将被告家的住房施工完毕,被告尚欠原告施工费20000元,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索要施工费,被告借故推脱拒不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施工费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立平辩称:原告诉状及代理人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建造房屋没有达到居住条件,现在房屋大量渗水。其与原告签订了建房合同,约定建房标准以邻居刘怀胜在建房为标准,且建造房屋工资所有款项已经付清。原告建造房屋不符合居住条件,房屋需要返工,被告应支付返工费、材料费及人工费,具体金额以实际支出为准。建房合同上已经约定,如果房屋返工,相应的材料费及人工费均由原告承担。原告范小平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范小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建房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就施工方式、施工费、工程量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支付全部工程款,尚有2万元未支付。被告周立平提供如下证据:照片一组(69张),证明房屋现在不能使用,第二三层墙壁及窗沿渗水。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4年12月8日,原告范小平雇请被告周立平为其已建房屋进行继续施工,双方签订建房合同约定:施工工程为房屋第二层、第三层以及楼梯堡的主体(含砌墙、钢筋绑扎以及混凝土浇筑),室内外墙面(包括第一层)的砂浆粉刷,施工费总计63000元。双方约定:每层楼面建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费10000元,余款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2015年6月5日,原告范小平将双方约定的工程施工完毕,遂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资未果,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审理中,本院主持对本案进行调解,因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建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对该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相应的工程量,被告即应支付对应工资。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工资20000元,而被告主张工程结束时已经支付完工资,且原告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房屋渗水及相应损失,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2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范小平主张被告自2015年6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资应支付相应利息,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范小平工资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范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中楼代理审判员  马海燕人民陪审员  查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德成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