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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刘深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深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88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深鹏,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深鹏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丽娟、被告人刘深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深鹏采用爬窗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银桂花园8-3幢别墅内,欲实施盗窃,后因被回到家中的被害人余某发现遂逃离现场。2015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刘深鹏采用相同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桂花城紫云苑2-2别墅内,窃得翡翠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9000元)、仿宇舶牌男表一只(价值人民币2000元)、仿沛纳海牌多针自动男表一只(价值人民币1800元)、仿江诗丹顿牌男表一只(价值人民币105元)、Burberry牌折叠式钱包一只(价值人民币200元)、人民币2000元、港币530元。后被告人刘深鹏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抓获,被盗赃物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深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施某的陈述,证人温某、何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深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深鹏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深鹏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深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赃物均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