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张某某,男,45岁,汉族,现住吉林省抚松镇。被告王某某,女,43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大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