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张某某,男,45岁,汉族,现住吉林省抚松镇。被告王某某,女,43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大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