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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7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7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3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罗波审 判 员  邓 平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