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光华、刘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华,刘刘,张俊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226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传明,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集支行行长。被告:陈光华,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刘,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俊岭,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光华、刘刘、张俊岭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陈光华负担。审判员 吴 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