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温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963号原告温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温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智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