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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温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963号原告温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温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智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