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长  吴秀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志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