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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城军、陈润与王祖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赵城军,女,汉族。原告:陈润,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鹿旸,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爱理人:王颖,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祖江,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于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城军、陈润为与被告王祖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王祖江住址不详,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城军、陈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64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继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