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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吴玉新与李兆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新,李兆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吴玉新。被告:李兆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新诉被告李兆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玉新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来源: